谈行政居间及其司法救济

被引:3
作者
杨石明
机构
[1]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 居间行为; 民间纠纷; 行政机关; 司法救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中,行政居间行为十分广泛。行政居间行为与行政职权行为性质不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不仅未将两者加以明确区分,还将大部分行政居间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从而使有的民间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合理保护。为此,本文就行政居间及其司法救济问题作些分析探讨。一、行政居间行为的性质及其范围本文所称行政居间行为,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充当中间人,对民间发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以下简称民间纠纷)进行调处或者对民间可能产生争执的事项进行确认、证明的行为。其中,对有关民间纠纷进行调处的行为包括对纠纷各方进行调解和在调解不成时作出裁决、处理决定或仲裁等。目前,对于行政机关调处民间纠纷在调解不成时,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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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ErnestGellhorn),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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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罗豪才,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