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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宜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探析
被引:1
作者
:
赵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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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赵祥生
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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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傅刚
机构
:
[1]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来源
:
环境导报
|
1994年
/ 01期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第三人;
行政机关;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未臻完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有冲突,甚至进入行政诉讼。针对这种现象,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展开论述,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宜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文末就人民法院对此类行政诉讼的正确处理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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