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方式下诈骗罪的非纯正数额犯趋势

被引:8
作者
秦新承
机构
[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电子支付; 诈骗罪; 非纯正数额犯;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2.008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其构成必须以犯罪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支付方式下愈演愈烈的电信诈骗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突破了诈骗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规定,明确根据特定非数额情节亦可定罪量刑。而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小额诈骗与电信诈骗具有相似特征,也面临同样的侦查、证明等困境。立法机关应顺应预防、惩治新型诈骗犯罪的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第266条,正式赋予非数额情节独立定罪量刑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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