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自 1994年 1月 1日起实施以来,已走过了 10年的历程。其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否认,《教师法》本身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教师法律身份缺失、教师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教师聘任制规定严重滞后、教师申诉与诉讼渠道不畅等,使得《教师法》第一条所确立的“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在教育实践面前大打折扣。因而,有必要尽快修改《教师法》,其中当务之急是:(一)明确教师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给被拖欠工资的教师以“农民工”待遇,使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三)尽快制定有关教师聘任制实施的具体办法,解决聘任制中因教师权利与学校权力不对等、教师缺位带来的随意解聘教师的违法问题;(四)建立与教师申诉、人事仲裁相联系的诉讼制度,使教师能够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