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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的合法与本质——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二
被引:22
作者
:
高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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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在敏
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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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8年
/ 05期
关键词
:
法律行为,合法行为,意思表示,适法行为,意思自治;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8.05.004
中图分类号
:
D923.1,D913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理论命题的真义是:法律行为属于不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该项理论命题与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在法理旨趣方面有重大差别及对立:前者在于表明法律行为以权利为本位,展示了法律行为自由主义或以私法自治作为原则的固有精神;后者则强使法律行为以义务为本位,置法律行为于法定主义的桎梏之下。因此,不能以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作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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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4 / 33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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