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创新

被引:20
作者
吴天昊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地方立法;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创新;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3.002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在地方事务管理中又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地方立法创新的方式和内容应作相应的调整,先行性立法的创新空间受到挤压,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的创新大有可为。地方立法创新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生长点,地方立法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突出内容创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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