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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创新
被引:20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吴天昊
机构
: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12年
/ 03期
关键词
:
地方立法;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创新;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3.002
中图分类号
: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在地方事务管理中又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地方立法创新的方式和内容应作相应的调整,先行性立法的创新空间受到挤压,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的创新大有可为。地方立法创新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生长点,地方立法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突出内容创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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