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罪过形式之否定——兼论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被引:6
作者
欧锦雄
机构
[1]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
复合罪过; 形式; 罪刑相适应; 具有双重危害结; 果之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这一主张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了五点质疑,并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文章认为,如果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复合罪过形式,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文章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最后,文章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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