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公信力与占有保护——以英国《2002年土地登记法》为中心

被引:6
作者
陈永强
机构
[1]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登记; 有限公信力; 实际占有; 无权登记; 优先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6.1 []; DD912.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物权法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后,不动产占有的保护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这种忽视使得第三人仅凭登记就能取得优先的权利,被伪造转让的仍占有的原所有人便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登记产权。而英国土地登记法采用了一种有限的公信力,该公信力模式十分强调对占有人的保护。在双重转让中,如果第一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第一买受人的权利将作为优先权益而受保护,后一买受人并不能通过登记来对抗第一买受人。在伪造转让的情形,买受人因第三人伪造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产权并登记时,如果原所有权人仍占有不动产的,原所有人的权利优先保护,可以对买受人主张更正登记。但受到登记法的保护的占有人的权益必须是一种排他权,且占有能够被发现。对占有的保护意味着法律应回归重视对财产的"静态所有权安全"的尊重和保护,通过合法占有而形成的生活安宁不因他人的登记行为而被打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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