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

被引:64
作者
胡铭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 大数据法律监督; 检察制度; 数字法治;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3.01.005
中图分类号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是以数字检察战略为指引,以检察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权性质为基础,以数字检务实践为依托的一种新型法律监督理论。传统法律监督受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限制,已经难以满足数字时代的新需求。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具有宪法依据,契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有助于法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且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并不抵牾。基于Z省S市的实证调研显示,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实践中区别于传统法律监督,呈现出并行监督、类案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等特点。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具有局限性,在数据平台建设、权利保障和权力冲突等方面存在风险,可考虑从法定主义和比例原则等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以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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