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实与虚——以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契约之相关问题为说明

被引:21
作者
林诚二
机构
[1] 东吴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不动产; 物权; 借名登记契约; 善意取得;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4.01.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不动产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的借名登记契约是经实务长期发展而来,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一方以他方名义登记财产之权利人,但仍保留财产之使用、收益及处分权限。其定约目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对于其有效性,司法实务和学说上均有争议。厘清借名登记契约的概念性质、意义和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丰富和实务发展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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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2 王泽鉴.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