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

被引:15
作者
吴美来
眭欧丽
机构
[1]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判例制度; 法律渊源; 普通法系; 地位; 法院; 司法机关; 案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建立判例制度的障碍分析 判例制度产生、成长于普通法系,有其系统而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技术,因而,移植必须是理性的、审慎的,要创造条件使移植的法律制度“活起来”。[1]不能仅仅停留于纯粹的逻辑论证,更需要对我国的现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保证这一制度既可以从文本的层面得到移植,更能在实际的运作中产生预期的积极效用。具体地说,要建立判例制度,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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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条件分析 [J].
袁明圣 .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01, (01)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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