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法律问题探析——关于《物权法》第44条的一个解释

被引:5
作者
左平良
机构
[1]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系
关键词
土地征用; 紧急需要; 土地征用权限; 土地征用程序; 土地征用补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物权法》第44条所规定的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只是土地征用的一种主要而并非唯一的形态;鉴于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对私人土地权利的影响尤为剧烈,《物权法》司法解释及相关立法应该对该条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具体界定;紧急需要是一种突发性、公益性的需要;在紧急需要下,土地征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实用性,但同时也应结合紧急程度、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的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土地征用主体;土地征用的程序设计以简便、迅捷为宜,但应完整;为公正补偿的需要,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主体、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等都有必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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