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功能区划立法探讨

被引:4
作者
王佩儿 [1 ]
刘阳雄 [2 ]
张珞平 [1 ]
陈伟琪 [1 ]
洪华生 [1 ]
机构
[1] 福建省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海洋功能区划; 立法; 价值取向; 基本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030108 ;
摘要
海洋环境的诸多特点使得依据各涉海部门的单行法律法规难以进行有效的海洋管理,从而导致海域开发秩序混乱、局部海域用海矛盾突出及人力、财力的浪费等现象。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对涉海法律进行整合并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海洋功能区划法律。针对目前海洋功能区划的立法缺陷,本文从符合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律和特点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立法的必要性,提出海洋功能区划立法应以生态安全和非社会秩序为价值取向,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保持海洋生态健康原则、预警原则、以海定陆原则、资源定位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为立法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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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试论以资源定位的海洋功能区划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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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警原则在环境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 [J].
张珞平 ;
陈伟琪 ;
洪华生 .
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4, (S1) :221-224
[3]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钱易, 2000
[4]  
环境法新视野[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吕忠梅著,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