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研究——兼论《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4项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2
作者
黄国盛
机构
[1]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人; 定罪处罚; 财物; 非法获取; 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非法占有目的; 若干问题; 盗窃案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由"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及像合法占有者一样支配"构成,这样就可将盗窃罪与使用型、隐藏型、故意毁坏型获取财物区别开,特别是在行为人使用盗窃财物,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归还或欲图归还被盗财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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