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制度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

被引:9
作者
刘旺洪
刘敏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土地制度; 改革; 永佃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1 [农村经济结构与体制];
学科分类号
020205 ; 1203 ; 0202 ;
摘要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固有缺陷愈益明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路在于建立新型的永佃权制度。新型的永佃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支付地租而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永久性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永佃权的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永佃权的原始权利主体只能是农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他人可以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永佃权;永佃权是无期限的;永佃权人只能以耕作、牧畜或经营其他农业商品项目为目的使用农业用地;永佃权人取得永佃权以后享有使用收益权、依法处分权、优先购买权、物上请求权等权利,同时负有支付地租、按规定用途使用农业用地、承担有关税费等义务。永佃权因为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将消灭。
引用
收藏
页码:75 / 80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王卫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刘心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   “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兼论我国农用权的目标模式 [J].
崔建远 .
法学研究, 1995, (06) :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