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的合同保护

被引:2
作者
罗勇
机构
[1]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契约关系; 提供者; 事实合同; 使用者; 知识产权保护; 新颖性; 报酬;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204 [科学技术管理];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创意产业作为产业升级的必然选择,其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创意的实质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具有诸如无形性、不易控制性、易逝性等特点。保护信息最好的办法显然是将其作为权利人的私产——授予权利人知识产权。但是,过多的信息被排他独占,会导致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观念被某些人所垄断,从而阻碍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为了协调权利人、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只将很有限的思想观念赋予了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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