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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的合同保护
被引:2
作者
:
罗勇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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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勇
机构
:
[1]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中国发明与专利
|
2006年
/ 10期
关键词
:
契约关系;
提供者;
事实合同;
使用者;
知识产权保护;
新颖性;
报酬;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204 [科学技术管理];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创意产业作为产业升级的必然选择,其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创意的实质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具有诸如无形性、不易控制性、易逝性等特点。保护信息最好的办法显然是将其作为权利人的私产——授予权利人知识产权。但是,过多的信息被排他独占,会导致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观念被某些人所垄断,从而阻碍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为了协调权利人、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只将很有限的思想观念赋予了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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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5 / 7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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