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纠纷的裁判理念

被引:6
作者
徐海燕 [1 ]
刘俊海 [2 ]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事纠纷; 意思自治; 交易安全; 谦抑性; 能动性;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0.09.037
中图分类号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本文首先梳理了作为商事纠纷裁判准据的民法与商法之间的顺位关系。认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充分关注商人的营利性与专业性。主张商人在与非商人开展商事活动时应当负有较重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重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尤其是尽职调查义务,商人与非商人就营业范围内的商事活动发生争讼时,应当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作者主张裁判机构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促成商事行为的效力,建议裁判者认真研究商人的商业逻辑、商业思维与赢利模式。裁判机构要严格区分内外法律关系,全力维护交易安全。认为裁判机构要严格遵循裁判权的能动性、谦抑性与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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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公司法[M]. 法律出版社 , 刘俊海,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