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制度之必要——日本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带来的启示

被引:7
作者
赵莉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人保护; 日本《民法》第761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D931.3 [];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 ;
摘要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相互具有家事代理权或代表权,而仅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这给实务运用带来一定的障碍。日本《民法》第761条是有关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然而长期以来,日本学界对该条是否是以夫妻家事代理权为理论根据,争论激烈,观点对立,而司法实践也各执一说。1969年,日本最高裁在判例中明确该条为夫妻家事代理权之规定,但该判例的理由部分依然存在模糊之处。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之需求看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加类似日本《民法》第761条的规定,从而解决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审判实践。但从日本《民法》第761条规定之沿革、日本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争论来看,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时,夫妻双方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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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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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M]. 复旦大学出版社 , 杨大文主编,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