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被引:21
作者
龙宗智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李庄; 法理; 证明; 程序正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对李庄"制造伪证"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妨碍作证"问题,对所谓"敲诈勒索"问题取证,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从给出的证据看,李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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