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模式变革论——以回应当事人“执行难”责难为归宿

被引:6
作者
冯一文
机构
[1]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执行模式; 权利实现本位; 程序公正在先; “执行难”责难;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0.08.023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执行案件从制约其权利实现程度的客观因素看,可分为"执行不了"、"执行得了"两类案件。以权利实现为本位的现行民事强制执行模式,由于未能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目标定位和应对措施,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有效回应当事人对法院"执行难"的责难。而"程序公正在先"之执行思路却显得过于激进。为此,在民事强制执行模式改革上,探索"权利实现与程序公正并重"之混合式执行模式,对不同案件不同对待:对"执行不了"类案件,强化程序公正、突出执行服务理念,强调以"理"服人来化解申请执行人对权利未能实现的不满与怨言;对"执行得了"类案件,强化实体公正、突出执行威慑力、强制力,强调以"力"服人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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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执行难”新议 [J].
高执办 .
人民司法, 2001, (05) :6-9
[2]  
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万鄂湘,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