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合并规则探寻

被引:9
作者
王欣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合并;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债权人知情权; 债权人异议权;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6.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新《公司法》的公司合并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当进行个别通知,要建立规范的公告制度,并强调任何在通知或公告中为债权人设定答复义务或以此限制债权人清偿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无效的。未到期的债权人在举证证明其清偿利益因公司合并而确实受到损害时应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并主张在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立法应当规定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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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新公司法条文释解.[M].赵旭东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