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立法探究

被引:3
作者
陈向聪
机构
[1]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存款保险机构; 优先权; 保险代位权; 法理基础; 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基于法律规定在赔付了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后,其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源自美国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中的“国民存款人优先”条款,是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银行业危机的产物。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有利于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所具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能。从法理角度考察,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赋予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赋予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与我国现行法的思想与规定具有兼容性,但还需要与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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