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

被引:28
作者
白雅丽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和解; 裁量权; 判决; 调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解是不同于判决和撤诉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与法治原则并不矛盾。它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并能够促使新的行政活动方式产生。在中国语境之下,未来《行政诉讼法》应建立和解而非调解制度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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