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的查询主体

被引:4
作者
黄莹
吴鹏
机构
[1] 广西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查询; 主体限制; 不动产登记;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9.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对不动产登记的查询是实现公示的重要途径。我国《物权法》对查询主体作出限制,违背了不动产登记的本质要求,应当修正为任何人均可依法查询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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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登记簿的功能和效力 [J].
张明 .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01) :72-75
[3]  
中国物权法100问.[M].孟勤国等;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4]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M].崔建远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  
德国物权法.[M].(德)鲍尔(Baur);(德)施蒂尔纳(Sturner)著;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6]  
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丁玫;张宓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8]  
日本民法典.[M].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9]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梁慧星[编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0]  
瑞士民法典.[M].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