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及实行行为新论

被引:5
作者
杜文俊 [1 ]
陈洪兵 [2 ]
机构
[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法律拟制; 部分露出说; 实行行为; 教唆自杀;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人的始期问题上应摒弃传统的"独立呼吸说",而改采"部分露出说";在人的终期问题上,应在规定严格确认程序的前提下逐渐统一采用"全脑死说";教唆、帮助自杀行为,除非能够评价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谓转化型杀人罪中的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必须是具有类型性地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不包括自杀及偶然原因导致死亡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与可能包含故意致人死亡行为的罪名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这样有助于将来仅保留故意杀人罪一个死刑罪名。
引用
收藏
页码:97 / 104
页数:8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