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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及实行行为新论
被引:5
作者
:
杜文俊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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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杜文俊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陈洪兵
[
2
]
机构
:
[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2013年
/ 21卷
/ 02期
关键词
:
故意杀人罪;
法律拟制;
部分露出说;
实行行为;
教唆自杀;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在人的始期问题上应摒弃传统的"独立呼吸说",而改采"部分露出说";在人的终期问题上,应在规定严格确认程序的前提下逐渐统一采用"全脑死说";教唆、帮助自杀行为,除非能够评价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谓转化型杀人罪中的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必须是具有类型性地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不包括自杀及偶然原因导致死亡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与可能包含故意致人死亡行为的罪名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这样有助于将来仅保留故意杀人罪一个死刑罪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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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7 / 104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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