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他人支付宝信息窃财行为如何定性

被引:10
作者
张红良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 支付宝; 扩大解释; 扩张解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学关系,其在与李某交往过程中知悉了李某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2014年12月21日,王某利用已知的李某相关信息,在支付宝官网上擅自申请修改了李某的支付宝账户用户名和密码,将该支付宝账户中的3003元人民币以及与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一张银行卡中的569元人民币转到自己银行卡中。2015年1月24日王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将李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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