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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他人支付宝信息窃财行为如何定性
被引:10
作者
:
张红良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西南政法大学
张红良
[
1
,
2
]
机构
:
[1]
西南政法大学
[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15年
/ 24期
关键词
: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
支付宝;
扩大解释;
扩张解释;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学关系,其在与李某交往过程中知悉了李某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2014年12月21日,王某利用已知的李某相关信息,在支付宝官网上擅自申请修改了李某的支付宝账户用户名和密码,将该支付宝账户中的3003元人民币以及与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一张银行卡中的569元人民币转到自己银行卡中。2015年1月24日王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将李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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