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委托调解

被引:9
作者
唐东楚 [1 ]
何文燕 [2 ]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2]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委托调解; 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 调解信任; 调解前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法院委托调解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为了激活调解资源、吸收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实现良性诉调对接而进行的一种创新,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调解规定》第3条。法院委托调解兼具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属性,关键要注意"四个合适":将合适委托调解的案件,委托给合适的调解机构,采用合适的调解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以合适的法律效力。法院委托调解具有值得信任的一面,也有不值得信任需要警惕的一面。中国当前尚不具备人民调解前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法院委托调解为契机,建立附设法院的调解,是中国诉前调解前置的可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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