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被引:53
作者
尹田
机构
[1] 北京大学 北京 
关键词
团体人格; 法人; 非法人团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团体人格(法人)是经济发展所导致的法律调控技术发展的结果,其目的不仅在于赋予需要并且适于作为交易主体的组织以交易主体(合同当事人)资格,同时更重要的是赋予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之实体存在的团体以完全的法律人格,使其能够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并独立承担财产上所生之一切义务。由此,团体人格可以分为"形式人格"和"实质人格"两个侧面。非法人团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订立合同,但其既不能独立享有财产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故其仅具有团体人格之形式而无团体人格之实质。
引用
收藏
页码:12 / 16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6 条
  • [1] 罗马法教科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意)彼德罗·彭梵得(PietroBonfante)著, 2005
  • [2] 德国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 2000
  • [3] 民法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史尚宽著, 2000
  • [4] 法国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尹田 著, 1998
  • [5] 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著, 1996
  • [6] 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 贾桂茹等著. 贵州人民出版社 .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