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问型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其弊端愈加突出,该模式不仅难以保证侦查权的规范行使,也无法满足侦查监督与保障人权的要求。司法权介入侦查、辩护权制约侦查权的精神是侦查诉讼化,构成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侦查诉讼化模式中的权力顶点是裁判权,而非侦查权或检察权。侦控面向的司法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施与侦查诉讼化存在必然联系。对此,我国应该在借鉴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扩大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完善协作制约型检警关系等方面对现行侦查模式进行适度的诉讼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