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私法救济观念的批判与重构

被引:2
作者
杨彪 [1 ,2 ]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2] 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
关键词
名誉权; 财产; 人格; 损害赔偿;
D O I
10.13471/j.cnki.jsysusse.2014.06.01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名誉权作为最典型的非物质性人格权,其归属于权利主体的方式与财产权并无二致。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和责任形式的文明化,赔礼道歉、收回言辞等传统的人身强制和行为强制责任方式日渐式微,以财产强制为特征的金钱赔偿成为人格权最重要的救济手段。至少在责任法的层面,人格权与财产权实现了基本的统一,以金钱给付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依归。名誉权救济的财产性逻辑还表现在:名誉受损引致的财产性损害与尊严性损害本质上并无不同,实无区分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二者的同质性与关联性决定了它们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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