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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成文化与立法模式选择
被引:10
作者
:
何颖来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何颖来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江西社会科学
|
2018年
/ 38卷
/ 10期
基金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
让与担保;
动产抵押;
担保物权构造;
让与担保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让与担保在我国金融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因其尚未明文规定于我国实定法,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效果的认识不尽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预期的融资担保功能。中国民法典各分编在编纂之时应将其成文化,并采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以让与担保权的设立取代所有权的移转,消除理论上背离所有权传统之疑虑,并在赋予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同时,肯定移转所有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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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与让与担保.2陈聪富.月旦法学杂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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