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扶持并重:论政府在融资性担保行业中的职责

被引:5
作者
林娜
机构
[1]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 政府职责; 中小企业; 信用体系;
D O I
10.15993/j.cnki.cn35-1198/c.2011.03.016
中图分类号
F832.39 [其他金融组织];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4 ;
摘要
近年来,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国迅速壮大,但由于监管主体的缺位和监管制度的滞后,也使该行业总体上呈现"小、多、杂"的局面。随着2009年和2010年相关行业规范的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鉴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质,以及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运转模式,这就要求政府在履行其规范与监管职责的同时,还应该切实负起引导与扶持的职责。
引用
收藏
页码:26 / 31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政府在规范与发展担保业应承担的责任. 吴敬琏. 人民网 . 2004
[2]   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J].
曹凤岐 .
金融研究, 2001, (05) :41-48
[3]   美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J].
邬振德 .
企业活力, 2004, (12) :28-29
[4]  
部分担保机构涉嫌非法筹资将改组清退. 银监会. 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