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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和经济法的本质──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市民法的基础法地位
被引: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徐涤宇
机构
:
[1]
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教研室
来源
:
江苏社会科学
|
1997年
/ 01期
关键词
:
市民;
政治;
经济法;
中国市民社会;
市民法;
基础法;
地位;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市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市民法作为市民社会根本之法,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并且在这个空间内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基础性调整;经济法则是国家为弥补市民法的基础性调整作用的局限性,以满足社会协调性之要求,对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在中国,确定市民法的基础性地位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方式及内容,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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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6 / 72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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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
[J].
何增科
论文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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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何增科
.
中国社会科学,
1994,
(05)
:67
-81
[2]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
[J].
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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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政法学院
徐国栋
.
法学研究,
1994,
(04)
:3
-9
[3]
法哲学原理[M]. 商务印书馆 , (德)黑格尔,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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