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不能独立成编的五点理由

被引:16
作者
钟瑞栋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 人格权; 独立成编;
D O I
10.14015/j.cnki.1004-8049.2008.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民法"草案"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学界对此褒贬不一。从权利主体看,法人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的观点将明显有违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逻辑;从权利类型看,"已经成熟"的人格权只有7种,一般人格权也只需要一个条文就可解决,不需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从权利的性质看,人格权不是一种支配权,人格权法不必包括人格权的得失变更的规定,条文数很少,不足以独立成编;从权利内容看,人格权的权能更多地体现为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对人格权的侵害或者妨害,内容单薄,难以独立成编;从立法技术看,立法、司法与学说的合理分工,要求将本该由司法和学说解决的问题排除在法典之外,避免人为地增加人格权法的条文数量。因此,人格权法就不应该也不可能独立成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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