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为何屡遇“玻璃门”——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

被引:20
作者
陈仪
机构
[1] 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免除公开事项; 法不溯及既往; 信息公开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起公众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即在政府与法院的双重"玻璃门"前碰壁,暴露出《条例》在信息公开范围等方面的立法缺陷,更暴露了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践行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观念障碍。尽管本案中县政府关于调查报告属抽象行政行为、原告不适格、"法不溯及既往"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但仍凸显公众知情权缺乏刚性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条例》的实施仅仅是建设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点,尚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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