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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为何屡遇“玻璃门”——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
被引:20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陈仪
机构
:
[1]
苏州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08年
/ 07期
关键词
:
政府信息公开;
免除公开事项;
法不溯及既往;
信息公开诉讼;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起公众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即在政府与法院的双重"玻璃门"前碰壁,暴露出《条例》在信息公开范围等方面的立法缺陷,更暴露了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践行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观念障碍。尽管本案中县政府关于调查报告属抽象行政行为、原告不适格、"法不溯及既往"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但仍凸显公众知情权缺乏刚性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条例》的实施仅仅是建设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点,尚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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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8 / 75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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