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盗窃也应有度——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之反思

被引:4
作者
李振林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刑法》原第264条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以严厉、全面地打击和惩治盗窃。正是由于这些特殊盗窃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对他人的生活和人身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特别是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立法者才意图通过立法严惩盗窃,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民生"。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过度扩张了刑罚权,存在打击"过度"之嫌疑,与诸多刑法原则和理念相悖。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界域内,依照《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规定,对这些特殊盗窃进行严格的解释或限定,防止将行政违法行为入罪,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该条款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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