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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
被引:13
作者
:
吴国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福州
吴国平
机构
:
[1]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福州
来源
:
政法学刊
|
2007年
/ 04期
关键词
:
夫妻;
生育;
生育决定权;
冲突;
法律救济;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生育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有赖于夫妻双方的协力与配合,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其中,妻子一方享有生育的天然优势,完全有权实行意思自治。法律在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对男性生育权也应予以肯定和保护。当夫妻之间发生生育权冲突时,应由当事人协商或第三人调解解决;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离婚便成为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合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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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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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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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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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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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遂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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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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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吴国平,张影主编,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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