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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入法门 审计机关居何位?
被引:1
作者
:
吴承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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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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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京津冀特派办,京津冀特派办
吴承虎
张效玲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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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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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京津冀特派办,京津冀特派办
张效玲
机构
:
[1]
京津冀特派办,京津冀特派办
来源
:
中国审计
|
2002年
/ 01期
关键词
:
案件;
专门性;
证人证言;
司法机关;
鉴定人;
审计机关;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7 [审计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 随着审计工作的日益深化,一些经济领域的大案要案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浮出水面,案件移送工作也相应增多。现阶段,审计机关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通过移送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后,即放弃了对移交审计事项的审计监督权,在案件侦察、诉讼过程中处于完全不介入状态,由此.导致了移送案件立案率不高,案件处理效率低,审计程序与司法程序重叠等问题。那么,审计机关在移送案件处理过程中到底拥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能起什么样的作用呢?让我们一起分析目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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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2 / 5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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