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牌后索财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对《盗窃车牌后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一文的商榷

被引:4
作者
吴加明 [1 ]
叶小舟 [2 ]
机构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检察院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侵犯财产罪; 后索; 车牌; 盗窃;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财物; 刑法评价; 盗窃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盗窃车牌与勒索财物是两个行为。车牌只是车辆使用凭证载体之一,与其所代表的上路行驶权是分开的,其本身价值甚微,且无法单独流通,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单纯盗窃车牌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盗窃车牌也不能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有财物的客观方式,是区分财产犯罪罪名的关键。此类案件的刑法评价点在于后续的索财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敲诈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入罪要件之一。此类案件构成"多次敲诈"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应累计计算。前面的盗窃车牌与后面的索财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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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M].黄太云;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5]  
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张军;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6]  
刑法学.[M].张明楷 著.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