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起草主体的实践反思与规制路径

被引:4
作者
卫学芝
机构
[1] 山东大学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起草; 实践反思; 规制路径;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7.08.017
中图分类号
D62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当前地方立法起草主体主要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的相关专家等。然而,在具体的地方立法起草实践中,出现了职能部门利益法律化、公正参与缺乏,以及起草主体质量得不到保证等诸多问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要立法起草主体、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起草的制度化渠道,以及对地方立法起草主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等路径,实现对地方立法起草主体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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