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法律评价

被引:13
作者
曾见
机构
[1]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医疗水平; 诊疗规范; 注意义务; 自由裁量权;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6.04.020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当前针对"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各种解释都强调了临床诊疗规范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误以为必然存在(统一的)临床诊疗规范;片面强调了"临床诊疗规范"的优先地位;忽视了临床诊疗规范强制性和层次性的内部区别;未明确如何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资质等外部因素;遗漏了医生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这五个方面的问题不能通过医学鉴定解决,而必须依赖于相应的法律评价。相对于寻求(统一的)诊疗规范而言,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评价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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