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被引:133
作者
陈瑞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关键词
工具主义; 法律程序; 价值标准; 实体法; 效果标准; 主法; 程序价值; 被告人; 裁判结果; 审判程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正> 程序价值理论主要研究人们在评价和构建一项法律程序时所应依据的价值标准,以及人们在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时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根据现有的资料,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始作俑者当首推英国大学者杰罗米·边沁(Jeremy Bentham)。在19世纪早期,边沁即开始了对证据和法律程序问题的研究。他曾以其对证据法研究的杰出贡献闻名于世,并提出过“证据应被自由地采纳而不受复杂规则的限制”等著名观点。然而,边沁的研究并没有局限于对证据法的技术性分析,他提出了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的一般理论,并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程序法的价值目标以及功利原则对法律程序的制约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分析。从那时以来,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著述不断出现。到本世纪七十年代,这种研究形成了一个不小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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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华夏出版社 , (美)博登海默(Bodenheimer,E.)著,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