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客体代位主义研究

被引:2
作者
刘正峰
机构
[1]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客体原物主义; 物权客体代位主义; 可识别代位物; 信托;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0.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大陆法系民法恪守的物权客体原物主义严重阻碍着公平正义在财产侵占、贪腐等领域的实现,也严重阻碍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制度的移植及本土化。相对于物权客体原物主义,物权客体代位主义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大陆法系民法因此自罗马法时代就不断突破物权客体原物主义的束缚,在部分社会关系领域实行物权客体代位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采取了物权客体代位主义,只是对其适用范围仅作了比较有限的规定。从理论和实践来看,物权客体代位主义的移植既有必要性亦有可行性,我国有关立法完全可以进行作全面移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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