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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责任重于泰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后感
被引:10
作者
:
仇永贵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江苏省南通市
仇永贵
机构
:
[1]
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江苏省南通市
来源
:
中国医院管理
|
2002年
/ 08期
关键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医方;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 1 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背景1.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实施中的主要不足 1987年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历史功绩不容抹杀,但随着经济形势、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办法》中许多不足在实施中暴露无疑,逐步发展到被弃之不用的地步,其中的鉴定组织和方法难以得到社会公认,补偿标准一成不变,医疗事故范围过窄,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各地执行中自行其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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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 / 17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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