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和转换

被引:8
作者
陈历幸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补全;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6.06.011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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