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

被引:6
作者
杨经德 [1 ]
机构
[1]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云南 昆明 650021
关键词
回族伊斯兰教; 习惯法; 功能; 作用;
D O I
10.16023/j.cnki.cn64-1016/c.2003.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1.8 [地方自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以回族社会为基础,有其功能发生的根据,但由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处于国家法的规范和约束之下,从文化的角度看,它处于一种非主流文化状态,其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为规范功能,包括心理调适、行为导向、民族凝聚、秩序稳定、文化传承等功能;一为公共功能,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宗教、道德、法治等领域。在现实条件下,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功能中的反功能和非功能或不发生作用,或影响无足轻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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