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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判例也应当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被引:5
作者
:
申夫
论文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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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index:
0
申夫
机构
:
来源
: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
1987年
/ 02期
关键词
:
判例;
资本主义;
英国;
思想体系;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法律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
D O I
: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1987.02.003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应当是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表现出的不同形式。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一直认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5)国际条约;而把判例排除在我国法律渊源之外。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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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法]勒内·达维德 著;漆竹生 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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