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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生委出台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被引:1
作者
:
王小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处长沈阳
王小平
机构
:
[1]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处长沈阳
来源
: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
2002年
/ 09期
关键词
:
病残儿;
医学鉴定;
计划生育;
辽宁省;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R174 [婴幼儿保健与卫生];
学科分类号
:
100404 ;
摘要
:
<正> 为贯彻实施国家计生委颁布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辽宁省计生委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基层多年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在补充规定中主要明确或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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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24 / 525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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