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生委出台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被引:1
作者
王小平
机构
[1]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处长沈阳
关键词
病残儿; 医学鉴定; 计划生育; 辽宁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R174 [婴幼儿保健与卫生];
学科分类号
100404 ;
摘要
<正> 为贯彻实施国家计生委颁布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辽宁省计生委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基层多年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在补充规定中主要明确或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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