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5
作者
崔四星
张辅军
机构
[1] 湖北省恩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简易程序; 法院; 普通程序; 司法机关; 小额程序; 小额诉讼; 书面审理; 询问当事人; 诉讼标的; 上诉审; 简单民事案件; 法庭审理; 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一、当前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过于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限定,即《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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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  
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美)杰弗里·C.哈泽德(G.C.Hazard);(美)米歇尔·塔鲁伊(M.Taroffo)著;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