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院观

被引:4
作者
胡玉鸿
机构
[1] 苏州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江苏苏州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人民法院; 法治;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2.05.012
中图分类号
D91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立足于“同类人审判”的根本性质 ,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定位在“人民的法院”这一层面上。在法院的具体标准上 ,他们认为法院必须依法成立、实行独立、遵守民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法院的性质上 ,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看做是人民的法院而非官僚的机构 ,是中立的裁判者而非当事人一方利益的偏袒者 ,是普通的法庭而非特权的机构。在法院与法治的关系上 ,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看做是法治实现的载体 ,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角色 ,同时 ,法院可以通过对行政权、立法权的监督 ,来保证控制国家权力这一基本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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